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朱**与朱*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费*与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