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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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