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梅*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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