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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熊*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被告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和彬**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通过百合网婚介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熊*乙。婚后不久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熊*甲性格古怪经常对原告何*实施家暴,对原告何*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故原告何*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熊*乙由原告何*抚养,被告熊*甲支付生活教育费用;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熊*甲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熊*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非常好,不愿意离婚。被告熊*甲也不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通过百合网婚介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熊*乙。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何*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熊*甲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合,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因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双方均未正确处理对待,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熊某甲认为双方尚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告何*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何*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且原、被告之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料,原、被告更应求同存异,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珍惜家庭,今后只要双方互敬互让、加强沟通、以诚相待,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何*与被告熊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何*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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