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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