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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诉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袁*与被告江*于2015年12月1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L**-**-**)。原告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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