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沈**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2011年我刚结束第一段婚姻,感情正处于空巢期,我与韩*通过网络相识,并通过网络聊天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杨*乙。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牢,了解不深,婚后常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韩*因其父亲患病等原因,加之不适应在武汉的生活,多次携女儿回到内蒙老家,且长时间停留,每次停留的时间均超过6个月。我做出过各种努力,希望能够维持婚姻,但均告失败,直至2014年6月,我彻底失望,从家中搬至父母家,与韩*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韩*离婚;婚生女杨*乙由我抚养,韩*支付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韩*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杨**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是初婚,杨**再婚前有一个儿子。婚后,我一心一意照顾杨**、照顾儿子、女儿,对公婆很恭敬。女儿还小,眼睛不好,需要做手术,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与韩*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杨**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杨*乙,杨**再婚前生育一子杨*丙(2004年1月15日出生),由杨**抚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锁事及生活习惯不同发生矛盾,且缺少沟通交流,韩*带女儿回娘家时间较长,导致夫妻矛盾加深,直至分居生活。为此,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韩*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扶养照顾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本案中杨**与韩某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感情并未破裂。杨**应顾及夫妻情义,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关爱、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杨**坚持离婚请求,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与被告韩*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