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尹**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