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尹**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尹**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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