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对被告欧*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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