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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与被告张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对被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1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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