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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