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曹*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谢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曹*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某某支付谢**从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95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自动履行抚养费95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曹*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从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谢**抚养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