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委托代理人张*虽然到庭,但其代理权属一般代理,且离婚案系身份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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