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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