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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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