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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3月1日在白雀园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8月26日生育长子李*甲,2004年8月10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2010年被告李*某外出务工后就变心了,2011年李*某通过法院要与其离婚,但其未同意。后李*某一直在外不归,也不与家庭联系。现在其靠干建筑小工维持家庭生活,生活十分困难。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女儿李*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3月1日在白雀园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8月26日生育长子李*甲,2004年8月10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2010年被告李*某外出务工后就与原告产生隔阂,2011年李*某通过法院起诉与张某某离婚,因张某某不同意,李*某的请求被本院驳回。后李*某一直在外不归,也不与家庭联系,现不知去向。现原告张某某靠干建筑小工维持家庭生活,生活比较困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结束与被告李*某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2011)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证人冯某某、陶某某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离婚的自由和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一个已经成年,一个还在就读,但夫妻之间并未建立相互信赖和相互包容的夫妻关系。2011年,被告李*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本院驳回,后李*某在外一直不归,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李*乙一直随原告在一起生活,原告提出由其抚养李*乙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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