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翟*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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