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石*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石*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打人。事后多次沟通无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石*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石*乙年满十八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属实,我们没有大的矛盾,为了孩子原、被告双方还是可以通过磨合一起好好生活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石*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石*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石*乙年满十八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可见婚前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并未发生太大的矛盾。本次发生纠纷的起因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及互不信任引起了争吵,夫妻双方并没有根本性矛盾。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应证据,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只要原、被告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互尽家庭责任,彼此谅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石*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于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