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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