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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甲与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甲诉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4、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举行婚礼。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生一子程*乙。由于被告喜好赌博,导致债台高筑。被告自2011年下半年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曾于2014年起诉过一次,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甲与被告雷*均系再婚,二人于2000年9月举行婚礼,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子取名程*乙。2013年5月31日,原告程*甲因结婚证遗失,到民政部门补领了结婚证。被告雷*自2011年下半年起,因躲避债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程*甲曾于2014年5月26日起诉离婚,后因故于同年9月22日撤回起诉,2015年5月11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雷*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明、本院民事裁定书及大冶市**社区居委会、大箕**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虽然婚后感情尚好,还生育一子,但自2011年下半年起,被告因故离家已达4年之久,既未担负起作为母亲的职责,也未承担作为妻子的义务,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可视为完全破裂,故原告提出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程*甲与被告雷*离婚;

二、婚生子程*乙由原告程*甲抚养成人。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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