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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