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郑*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200元,未执行标的额1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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