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