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房屋补偿款70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