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吴某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房屋补偿款70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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