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62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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