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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余剑锋,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三个多月就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大吵小骂不断,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多次调解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吕*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原、被告201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原告说他已经离婚,两人就在一起交往。两人婚后,原告答应给被告买房子,还写了保证书,承诺不买房子就给被告8万元钱,现在不知道原告为什么来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系再婚。2014年9月4日在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无共同子女,因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孩子原因,原、被告产生矛盾,引起争吵。自2015年9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人证言材料、接处警登记表,被告方提交的保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对待婚姻应倍加珍惜,增强互相沟通理解,处理好夫妻关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的机会,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故原告张某某主张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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