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何*与杨*离婚纠纷一案(2013)光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光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迟延利息,执行中杨*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曹*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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