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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