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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张*(年月日出生),次子张*乙(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又长期分居,虽然生育二子,也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随原告生活,张*乙随被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于1999年,相识相恋4年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关系牢固并生育二子,因为广东的工资水平比黄石高,所以选择两地分居也是不得而以的事,但一有机会其都要回家夫妻团聚且除基本生活费之外,其的工资都寄给了原告。其一直忠于婚姻,深爱这个家庭。虽然夫妻之间偶有争吵,但双方均出于好意,也并不是真心想伤害对方。因此本人不同意离婚,而且这会严重伤害两个儿子的身心健康。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与被告张*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年月日再生育一子张*乙。2007年9月11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52号d栋86号,建筑面积100.31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处。由于被告长期在广东打工,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不是很通畅,且对某些问题的理解和认知双方存在一定的分歧,由此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工作原因,原、被告之间聚少离多,但夫妻感情是牢固的。原告在家精心照料两个未成年的儿子,被告在广东辛勤工作,共同为营造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而奋斗着。夫妻间难免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有争吵。只要双方换位思考、互敬互爱,多从夫妻恩爱、子女幸福的角度着想,矛盾可以消弭。由于本案被告认为有利于两个小孩的身心健康表示不愿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万*与被告张*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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