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院(2003)光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邓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3)光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某某没有履行,剩余债权数额13000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