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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