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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严*(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严*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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