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严*(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严*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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