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方*(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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