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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王*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甲。年月日,生育次女王*乙。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家庭事务缺乏沟通,致使感情淡薄。2012年,为了偿还家庭建房所欠外债,我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2015年正月,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外出打工,我独自照顾孩子,被告对子女及家庭事务不管不问。现在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允许我与被告离婚;长女随被告生活,次女随我生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书面辩称:1998年,我与原告张*相识,恋爱6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2006年,我们一起外出打工。2009年4月,长女出生,我们回家,原告照顾孩子,我做生意。2011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至2014年10月回家。这期间我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因在家收入有限,我于2014年3月外出打工。原告要求与我离婚,主要是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不安心家庭生活所致。为了家庭稳定,子女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张*、被告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正月,原、被告一起到潮州打工。2008年8月,原告怀孕回家,2009年4月,长女王*甲出生,被告回家贷款买车从事运输生意。2012年,原告外出到东莞打工,被告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2014年,被告外出到潮州打工。2014年9月,原告怀孕回家,年月生育次女王*乙,原、被告共同为次女操办满月庆典。2015年正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为此,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应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彼此了解后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纠纷,但无大的矛盾。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纵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彼此信任,多加沟通与交流,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分和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仍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襄阳**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山支行,账号:1738。户名: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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