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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8月27日领取结婚证,因不慎丢失,于2006年11月21日补办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1998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接触时间短,对被告了解不深,双方未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打骂,而且是经常性、持续性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从1998年与被告分居至今未共同生活过。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财产归被告所有,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起诉后,按起诉状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外出不知下落,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通知原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提交下落不明的证据,并交纳公告费用,逾期后原告至今未提供亦未交纳公告费用。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冷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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