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与被告胡*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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