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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与被告胡*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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