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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田在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热衷网络游戏,不专心工作。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和好,无法共同生活。上次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变。故再次请求与被告刘*甲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跟原告,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甲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17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2009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现原告胡某某以婚前对被告刘*甲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刘*甲热衷网络游戏,不专心工作,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和好,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刘*甲同意离婚,同意孩子跟原告,但是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另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请求离婚,孩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刘*甲同意离婚,同意孩子跟原告胡某某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甲辩称其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抚养刘*乙是其法定义务。因被告刘*甲现无固定工作,本院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刘*甲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刘*乙抚养费500元,至刘*乙18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乙随原告胡某某一起生活,被告刘*甲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刘*乙抚养费500元,至刘*乙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山支行,户名: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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