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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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