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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