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的银行存款30000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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