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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明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在外务工时相识,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熊某乙,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在外务工时相识,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熊某乙。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感情不睦,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子,家庭格局稳定,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且原告亦未能就其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和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熊*甲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山支行,户名: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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