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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荣*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荣*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象为原告与被告于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谷城县**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对象原、被告婚后一直租住该社区靳*的房屋,被告王*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消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了其在本案中所享有的答辩、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方举出的证据认为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原告举出的2项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自由建立恋爱关系。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租住在谷城县城关镇龙家湾街社区三组靳*的房屋居住,夫妻关系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被告于2013年6月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不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吵闹,但并不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荣*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山支行,户名: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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