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诉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林*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柏*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凌*与施*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雍*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严*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