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考虑到小孩正在读初三,为了不影响其学习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李甲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甲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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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