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协议离婚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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