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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李*已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因已办理离婚手续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离婚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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