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李*已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因已办理离婚手续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离婚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甲*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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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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