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周某某和好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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