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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陈*自愿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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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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