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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好,原告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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