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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以已经与被告甘某某协商一致,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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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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