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与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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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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