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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1月2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31日生育男孩李*甲。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2013年,被告开始吸毒,从此不务正业,在家里乱发脾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和小孩都不闻不问,没有承担过小孩抚养费。2014年,被告因为吸毒被强制关进戒毒所戒毒。2015年3月,原、被告因被告再次吸毒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甲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房屋留归小孩李*甲,雪佛兰小车留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与被告李*于2008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31日生育男孩李*甲。原告结婚时未置办了嫁妆。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2014年2月16日,被告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春节过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庭审中,原告陈述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和小车一辆及夫妻共同债务18万元,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小孩的身份资料、结婚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并生育了共同的小孩,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能够戒掉毒瘾,双方以家庭和小孩为重,珍惜彼此,互让互谅,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故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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