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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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